-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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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查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所定製程安全評估之實施,係於
勞工作業前實施,本法第十五條係於勞工作業後定期實施。雖兩法所定實施時機
不同,惟適用範疇則相同。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明定「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
工業」、「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
以上」,與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之相關性。故勞動檢查
法施行細則或附屬法規如有涉及上述事項之補充性或解釋性規定者,均得一律援
引適用,以免適用範圍分歧,衍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