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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21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指勞動檢查法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
原料者。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
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者,指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
款所定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及有害物,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數量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查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所定製程安全評估之實施,係於
    勞工作業前實施,本法第十五條係於勞工作業後定期實施。雖兩法所定實施時機
    不同,惟適用範疇則相同。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明定「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
    工業」、「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
    以上」,與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之相關性。故勞動檢查
    法施行細則或附屬法規如有涉及上述事項之補充性或解釋性規定者,均得一律援
    引適用,以免適用範圍分歧,衍生爭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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