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板至艙底之高度深逾一點五公尺者,船方應於甲板與艙底間設置安全通 道,供工作者從事貨艙裝卸作業。
甲板至艙底之通道之使用對象,包括勞工、自營作業者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 、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船方均應提供安全通道,爰將勞工修正為工作者,以資周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