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 踏場所,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 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勞工於工作場所發生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職業災害地點,除通道、地板、階梯 外,亦常發生於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為強化作業勞工之安全,爰修正 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