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於鍋爐操作人員沖放鍋爐水時,不得使其從事其他作業,並不得使單 獨一人同時從事二座以上鍋爐之沖放工作。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鍋爐水之沖放。 二、鍋爐之沖放作業,依人不得同時實行二座以上鍋爐之沖放;沖放期間不得從事其 他作業。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二十條移列。 二、文字修正,實施沖放不以人工方式沖放為限,爰予修正。 三、鍋爐沖放作業若不慎重實施,有發生失水事故危險,明定在鍋爐沖放中不得從事 其他作業,且一人不得同時實施二座以上鍋爐之沖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