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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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配合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九十二條規定修正,增列但
書規定,並分二項規範。
二、鑑於部分作業如造船工業,其吊舉之船艙體積巨大,使用起重機具吊舉時,起重
人員有必要於吊舉物下方核對支撐點,並用木塊墊放或固定,以防止吊舉物滑倒
或變形,由於吊舉之船艙隔壁尚有很大空間,先行設定作業程序,並做好安全措
施,尚非不得於吊舉物下作業。類似例外情事,與以適用除外規定。
-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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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由原第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規範禁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禁止進入範圍包括
於吊舉物正下方或因吊舉物擺動、迴轉、運行路線之下方,以避免吊舉物脫落造
成事故。
三、例如營造工地設置之塔式起重機,其伸臂長度範圍涵蓋營造工地全部作業區域,
如限制起重機下方一律不得有人員進入,無異宣告全面停工。故應針對起重機作
業型態,考量實務上某些特殊情形,爰對但書除外規定之禁止進入,增列有關吊
舉物之下方已有安全支撐設施或採防範設施等限制條件者,例如將吊舉物鎖緊於
堅固之吊具上,確使吊舉物不致掉落者予以除外。
四、第二項規範纜索起重機等運轉時,有捲上用鋼索、橫行用鋼索震脫、槽輪或其他
安裝部分飛落危險,應禁止人員進入危險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