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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21 條
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之閥、旋塞或操作此等之開關、按鈕等,為防止誤操
作致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明顯標示開閉方向。
前項之閥或旋塞,除依前項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因應開閉頻率及所製造之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種類、溫度、
    濃度等,應使用耐久性材料製造。
二、特定化學設備使用必須頻繁開啟或拆卸之過濾器等及與此最近之特定
    化學設備 (不含配管;以下於次條至第三十六條均同。) 之間設置雙
    重開關。但設置有可確認該過濾器等與該特定化學設備間設置之閥或
    旋塞確實關閉之裝置者,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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