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指派一人以上之監視人員,隨時監視 作業狀況,發覺有異常時,應即與缺氧作業主管及有關人員聯繫,並採取 緊急措施。
一、監視人員監視位置依現場時情況而定,例如大的槽體或構造複雜者,致無法自槽 外監視儲槽內作業時,應自槽內從事缺氧危險作業勞工中選任監視人員,並設置 直通電話,俾與槽外缺氧作業主管及有關人員通報,故刪除「在意於監視作業之 位置」乙詞,並將「雇主」修正為「缺氧作業主管」。 二、餘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