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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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
- 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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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第十條之一之修正,修正第四項之文字及條次。
-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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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基於特殊健康檢查之時間包含定期及變更作業,惟變更作業者尚未有該特別危害
健康作業暴露之事實,該檢查結果尚與該作業無因果關係,尚毋須予以分級管理
,爰修正第一項,以資明確。
三、茲因第四級管理之異常已經醫師判定與工作有關,尚毋須重新分級,爰修正第三
項之文字,以資明確。
四、配合現行條文條次之調整,爰修正第四項之文字。
-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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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為強化勞工特殊健康檢查之分級評估及管理機制,爰於第一項增列雇主應建立勞
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暴露評估資料,包括作業時間、週期、暴露濃度、相
似暴露群等暴露評估資料,以作為健康檢查結果管理分級與採行健康管理及危害
控制措施之參據。
三、基於健康管理為第四級者,其健康檢查結果之異常與工作有關,為強化勞工健康
保護,並考量職業醫學專業,爰修正第三項,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進行現場評
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