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第 21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規定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其暴露評估及
健康管理資料,並將其定期實施之特殊健康檢查,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
康管理:
一、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
    部分項目異常,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二、第二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
    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與工作無關者。
三、第三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
    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應
    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四、第四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
    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與工作有關者。
前項所定健康管理,屬於第二級管理以上者,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
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屬於第三級管理或第四級管理者,並應
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
雇主對於第一項所定第二級管理者,應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第三級管
理者,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
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
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通報;屬於第四級管理者,經職業醫學科
專科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
理措施。
前項健康追蹤檢查紀錄,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
配合第十條之一之修正,修正第四項之文字及條次。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基於特殊健康檢查之時間包含定期及變更作業,惟變更作業者尚未有該特別危害
    健康作業暴露之事實,該檢查結果尚與該作業無因果關係,尚毋須予以分級管理
    ,爰修正第一項,以資明確。
三、茲因第四級管理之異常已經醫師判定與工作有關,尚毋須重新分級,爰修正第三
    項之文字,以資明確。
四、配合現行條文條次之調整,爰修正第四項之文字。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強化勞工特殊健康檢查之分級評估及管理機制,爰於第一項增列雇主應建立勞
    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暴露評估資料,包括作業時間、週期、暴露濃度、相
    似暴露群等暴露評估資料,以作為健康檢查結果管理分級與採行健康管理及危害
    控制措施之參據。
三、基於健康管理為第四級者,其健康檢查結果之異常與工作有關,為強化勞工健康
    保護,並考量職業醫學專業,爰修正第三項,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進行現場評
    估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