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變更款次。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配合條次變更,並整併於修正條文第一項第四款
,放寬為經通知限期改善事項未如期改善再予處罰之規定,以符合實務。
四、配合作業環境測定機構或其作業環境測定人員之新增管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一項
第二款增列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測定人員應親自執行業務);第四款增列違反
第十七條(測定結果申報)、第十八條第二項(測定預定行程登錄);第十九條
第一項(訂定作業環境測定管理手冊)及第二十條第二項(查核結果之改善),
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如期改善之規定。
-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辦法修正,並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調整相關罰則規定。
三、技師違反規定之處分規定移列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