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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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第 21 條
本規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但修正條文除第十三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
月一日施行外,自修正發布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本規則修正部份,全面檢討修正附表四及附表五物質安全資料格式及內容,爰將
    本規則修正條文第十三條附表四及附表五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使業界有緩衝
    時間,以利遵循。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