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如擬恢 復使用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重新檢查申請書 (附表十三) ,向檢查機 構申請重新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 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第一項重新檢查準用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
【附表十三修正說明】 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修正,將「升降機」修正為「營建用升降 機」。 二、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