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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績優者,得予以獎勵。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為鼓勵事業單位願意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以增加職業災害勞工之就業機會,爰規定主
管機關對績優者,得予以獎勵。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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