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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第 21 條
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勞保局申請輔助設施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
一、輔助設施補助申請書。
二、僱用職業災害勞工名冊。
三、已完工或已完成採購、改善者,其施工、採購或改善前與完工、採購
    或改善後之照片及付款證明;未完工或改善者,其施工或改善前之照
    片、估價單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四、未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規定領取補助之聲明書。
五、其他勞保局認有必要提供之書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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