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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21 條
應檢人提出疑義,應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或試務辦理單位為之,同一試題以
提出一次為限。其書面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入場證編號、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考試名稱、等級、類科、應試科目及題次。
三、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或檢附佐證資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