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 其他不利之處分。
明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有請求生理假、產假、流產假、陪產假、育嬰假、哺乳假、減 少工作時間、調整工作時間或家庭照顧假等,而有不利待遇。
為於本法第三十八條增列雇主拒絕受僱者依規定申請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假、育嬰留 職停薪期滿復職之罰則,故配合調整分列本條文之項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