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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第 21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
考量我國僱用三十人以上事業單位數,仍多達三萬多家,為加強相關法令宣導,使雇
主有時間因應本次準則修正,爰新增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次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
零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本次修正為全案修正,依法制體例視同新訂案,爰配合本法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
    日施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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