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
考量我國僱用三十人以上事業單位數,仍多達三萬多家,為加強相關法令宣導,使雇 主有時間因應本次準則修正,爰新增第二項規定,明定本次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 零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一、條次變更。 二、本次修正為全案修正,依法制體例視同新訂案,爰配合本法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