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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21 條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法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
,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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