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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英
第 21 條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法規定之人員辦理保險手續之處置)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法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 ,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法規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0)
相關法條(0)
歷史法條(1)
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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