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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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證券、期貨、金融及保險事業(以下簡稱金融相關事業)或有聘僱具有會計
專業背景外國人協助處理會計事務之需求,並避免未取得會計師資格而執行會計
師業務或聘僱執業會計師,而發生違反會計師法之情事,爰新增第四款協助處理
商業會計事務工作,原第一項第四款順移為第五款。
二、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工作時,應具備一定之資格要件,爰
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另為避免違反會計師法規定,限取得會計師執業登記
之雇主,始可聘僱協助處理會計師法所定業務之外國人。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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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十二年五月十七日金管國字第一一二○一九二五五
五號函略以,建議有價證券及證券金融業務之工作內容,新增投資、交易及財務
、業務之稽核,評估有增加有價證券及證券金融業務之工作內容之必要,爰配合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需求,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新增工作內容。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