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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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修正為「不適用勞動
基準法本國籍勞工」、「委任經理人」修正為「受委任工作者」,酌修第一項文字。
- 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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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體例,將現行第一項分列為第一項及第二項
,並配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增訂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人
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之規定,於第二
項新增執行業務所得之規定。
二、現行第二項順移至第三項,並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