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考試後,應檢人在接到成績通知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得向辦理或 委託辦理之主管機關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在截止收件之次日 起,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 用電腦讀卡機閱卷者,由業務單位會同資訊管理單位調出試卡 及標準答案卡,交資訊管理單位,在兩單位主管會同監督下, 以高低不同感度各重閱一次。 (二) 用人工閱卷者,由業務單位調出試卷及標準答案模孔卡,在業 務單位主管督下,集中覆閱。複查成績與原分不符時,由業務 單位主管為召集人,會同有關單位處理之。 前項複查,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