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查核: (一)各承貸金融機構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會及財團 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派員實地前往查核。 (二)承貸金融機構及貸款人之訪查作業,由本會會同相關機構辦理 。訪查計畫另訂之。 (三)承貸金融機構應配合訪查作業,並備齊相關資料供訪查單位查 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