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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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放射性物質及國家標準 CNS 一五○三○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之環境危害
物質非本規則適用之範圍。
二、雇主對放射性物質之標示應依「游離輻射防護法」及「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等游離輻射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標示等防護措施;另對國家標準 CNS 一五○三○
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之環境危害物質之標示,應依環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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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十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修正,將「危害物質」修正為「危害
性化學品」、「國家標準一五○三○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修正為「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