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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1
二十一、申請單位應辦事項如下:
    (一)依企業及產業訓練需求提報訓練計畫。
    (二)申請單位應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訓練計畫如需變
          更,可變更之項目為同一類別之課程名稱、開課時間、開課地
          點及師資。且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三日前,
          將變更之內容,於資訊系統進行變更後實施。若尚未通過初審
          核定而欲變更課程者,應以公文函送職訓中心辦理。
    (三)若為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課程或日期需臨時變動,至遲應於
          原定開課當日上午九時前,聯繫申請單位所在地之本局職訓中
          心辦理變更。若為天然災害因素,應於原訂開課日之次一工作
          日下午五時前傳真回報(回報單位須加蓋申請單位印信及負責
          人簽章)。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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