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本計畫為鼓勵學校協助學員與職場接軌,增加學員工作崗位訓練 機會,依下列方式核予獎勵: (一)優良學程及績優企業評選:經本署評選績效優良者,得予以表 揚及獎勵。 (二)工作崗位訓練媒合獎勵:依學校媒合學員參加工作崗位訓練之 企業家數,每家獎勵學校二千元。 前項第二款獎勵於期末結算,學校應檢齊工作崗位訓練媒合獎勵 申請表、參加工作崗位訓練學員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紀錄、收款收據、存摺帳號影本,向分署申請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