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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1
二十一、申請單位取得績效審查通過已滿一年或通過TOSHMS驗證已滿三年
        且於有效期限內,並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條件者,
        得檢具下列文件向審查作業機構提出申請績效認可:
    (一)申請表。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自評表。
    (三)績效認可申請文件(如附件五)。
    (四)其他職安署指定之相關文件。
        申請單位不符合第四點第一項之規定者,由審查作業機構陳報職
        安署退回其申請;其申請文件未完備者,由審查作業機構以書面
        通知申請單位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陳報職安署
        退回其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