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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產業人才培訓振興計畫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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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參訓學員之訓練成績,由訓練單位考核。通過考核之結訓標準者
        ,訓練單位應核發結訓證書。學員出席時數未達應訓練總時數三
        分之二以上者,不得核發結訓證書。但必要時得發給參訓證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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