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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8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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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月按最低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六個月
        。
        前項津貼依受訓學員實際參加訓練期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
        一個月以上始發給;超過三十日之畸零日數,應達十日以上始發
        給,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二)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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