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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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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分署依訓練班次審查及核定作業原則(如附件二)辦理訓練計畫
        審查:
    (一)第一階段審查:
          1.分署應針對各訓練單位之資格,先進行書面之檢核。資格不
            符者,不予審查;資料未齊備者,得通知訓練單位於期限內
            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審查。
          2.分署應邀集本署及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分區審查小組,針對各
            訓練單位所提訓練班次書面檢核無誤者,進行實質審查。
          3.審查小組委員得以五人以上、二十二人以下為原則,並由分
            署遴聘之。審查小組進行訓練班次審查作業時,出席人數至
            少五人以上,始得召開計畫審查會議予以審查。
          4.針對訓練單位所提之各訓練班次與訓練單位專業及設立目的
            之相關性、名稱、訓練時數、課程內容、師資、經費,或違
            反公序良俗、爭議性或其他非政策所需求之班次等項目,進
            行實質審查。
    (二)第二階段審查:
          1.分署依本署所訂審查計分表(如附件三)評列各訓練單位之
            辦訓能力,並由分署公告訓練單位審查計分表之結果。
          2.分署依審查計分表,核計各訓練單位之分數,且依分數由高
            至低排序區分等級,並依據分級及衡酌當年度預算,予以核
            配各等級訓練單位之經費額度。訓練單位辦理訓練班次之課
            程獲本署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者,該課程三年內得優先核
            定,其經費額度不計入各等級核配額度內,且同一認證課程
            以每次申請一班為限。
          3.首次申辦本計畫之合格訓練單位獲得核配經費時,均列為核
            配經費最低等級。
          4.分署於核班時,若訓練單位發生重大異常狀況有影響課程執
            行之虞,並有相關資料佐證者,得不予核班,但訓練期間情
            況可獲改善並不影響課程執行者,得衡酌實際情況予以核班
            。
        分署對於調整後通過之訓練班次,應以書面載明具體理由通知訓
        練單位。
        訓練單位所提訓練班次內容應配合各階段審查意見修正,始得核
        配經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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