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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計畫 (民國 99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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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申請單位於辦訓期間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對其訓練費用之補助
        ,並需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辦理預告或不預告訪視及訪談。本局
        或職訓中心認有必要時,參訓人員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單位於辦訓期間或結訓後,需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委託之專
        家辦理訓練績效評核事宜。評核時,應由申請單位員工親自參與
        簡報說明及評核過程,不得由訓練委外單位代為回應。
        辦理訓練績效良好之單位,由本局或職訓中心公開表揚,並於本
        局相關網站分享訓練體制之建立及相關資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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