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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加值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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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申請單位於辦訓期間應告知參訓人員,本局對其相關費用之補助
        ,並需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辦理不預告訪視及訪談。本局或職訓
        中心認有必要時,參訓人員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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