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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21
二十一、受評單位不服第十五點初評、複評,第十六點等級評定及第二十 點重新評鑑結果,得於評鑑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 ,以書面向評鑑機構辦理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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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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