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事業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對於該課程或
該場次課程應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
(一)未經分署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核定之訓
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或訓練人數未達第十一點第一項
所定最低參訓人數。
(二)未依第十七點第一項所定期日登錄或回報課程。
(三)未依第八點第六項所定課程師資資料庫遴選師資。
(四)同一外部訓練課程已接受政府其他機關補助或委託訓練費用。
(五)經審核通過之內部訓練補助項目,另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六)未配合或拒絕配合分署辦理課程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