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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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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參訓學員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
        負相關責任。經審查不符補助資格條件者,不予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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