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受聘之裁判長及裁判(以下簡稱裁判人員),應依規定時間辦理 報到,並出席裁判長會議及各職類裁判工作會議,始得參與該職 類裁判工作,並應於會議後熟悉場地之前,完成迴避切結書簽署 ,再會同競賽場地工作人員前往競賽場檢查場地、設備、工具及 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