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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立即訓用計畫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21
二十一、事業單位僱用合格結訓學員人數未達全體合格結訓學員人數百分 之九十者,除依第十六點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第八點第四項承諾 僱用之差額人數加倍賠償專業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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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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