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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訓用計畫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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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事業單位僱用合格結訓學員人數未達全體合格結訓學員人數百分
        之九十者,除依第十六點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第八點第四項承諾
        僱用之差額人數加倍賠償專業訓練費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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