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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第 21 條
工會年度事業費及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並應配合業務
需要覈實用人。
工會會務人員之待遇表,由理事會配合年度預算訂定,並提經會員大會或
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為促進工會團體之會務運作正常化,避免人事費用支用之浮濫,本條規定工會年度會
務事業費與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且工會會務人員之待遇表,需由
理事會配合年度預算訂定,並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