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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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21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備置受託民間團體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會所地址及電話。
二、代表人。
三、設立時間。
四、聘任調解人之姓名、學經歷職業、現任職務及符合調解人資格之事項
    。
前項受託民間團體名冊,應供公眾閱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主管機關應公開受委託團體之基本資訊,供爭議當事人查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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