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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第 21 條
裁決案件有必要時,裁決委員會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議決事項有關之其
他行政機關、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會議,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鑒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性質複雜,且涉及集體勞資關係,勞工之團結、協商及爭
議權等事項,爰參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及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七點規定,裁決委員會處理裁決案件,如有必要
時,得就裁決案件之爭點、事證、物證、企業經營等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
、其他行政機關、單位或人員列席會議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條次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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