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本部補助行政機關申請調解案件補助時,依下列程序及作業流程
圖(如附件四)辦理:
(一)每年度依據申請補助之行政機關最近二年度之勞資爭議案件數
與本部編列之預算額度,核算補助金額及案件數。
(二)各行政機關於年度中,受補助金額或案件數逾本部核算補助金
額或案件數之上限,或未依第十七點規定申報者,即停止補助
。
(三)前款受補助金額或案件數逾本部核算補助金額或案件數之上限
者,本部得於第十七點所定申報期限前,依據當年度各行政機
關截至第二次受補助金額及案件數之情形,通盤調整各行政機
關受補助金額或案件數之上限。
(四)審定各行政機關所送案件無誤後,函知各行政機關,並副知其
委託之民間團體,俟行政機關開立領據報部後,撥付補助費至
行政機關指定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