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監場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試務管理機構應報請本部停止其監 場人員資格二年: (一)違反前點之規定。 (二)無正當理由缺席,且未於測驗前向測驗試場請假。 (三)未有效維護試場秩序,致測驗無法進行。 (四)測驗時,與應試者談及測驗內容有關之提示或離開崗位從事其 他與監場無關工作。 (五)其他影響應試者權益或測驗事項之重大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