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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21 條
專業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認證業務之委託:
一、未依認證程序、重新評鑑程序、追蹤查驗、複驗程序等相關規定辦理
    認證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認證作業有不公正之情事。
三、收取審查費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四、未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五、其他違反認證業務相關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為確保受委託之專業認證機構辦理認證業務確實依據本辦法規定之認證程序、重新評
鑑程序、追蹤查驗、複驗程序等相關規定辦理認證作業,又為避免認證作業有不公正
情事,並杜絕收取審查費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等情形,爰訂定終止認證業務委
託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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