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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明師高徒計畫 (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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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徒弟於訓練期間內前三個月中途離(退)訓,師傅之指導費及徒
        弟之訓練津貼不予核發;自第四個月起如有中途離(退)訓者,
        依每月實際參訓日數佔當月訓練日數之比例支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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