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申請單位接獲核准補助通知,且僱用同一身心障礙者滿三十日後
,得於僱用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資料及證明文
件(附表三)向分署請領補助;逾期未請領者,核准補助失效:
(一)身心障礙者僱用及薪資補助相關資料及證明,包括僱用名冊、
薪資印領清冊或相關證明、出勤證明、申報勞保、健保證明、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等。
(二)工作教練及管理訓練津貼相關資料及證明,包括工作教練之身
分證影本、六小時專業訓練證明、輔導紀錄表(附表四)、工
作教練管理訓練津貼印領清冊或相關證明等。
(三)設施設備費支出相關資料及證明,包括發票或收據、使用執照
、照片等。
(四)員工教育訓練相關資料及證明,包括訓練課程表及簽到表等。
申請單位請領本計畫各項補助未備齊規定文件者,應於通知補件
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經核准補助之項目,再獲其他政府機關、學校或民間機構、團體
補助者,申請單位應主動申報,不得請領本補助。
補助案開始執行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單位應檢具僱用身心障礙
員工名冊送分署備查;有異動時,應於異動之日起十四日內辦理
更新。
申請單位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核准補助案之內容者,應於執行期
程二分之一前,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以書面報本署核准後,始
得變更執行,且每案以變更一次為限。
補助案應在本計畫期程內執行完畢,如遇天災、不可抗力情事或
其他正當事由,需延長執行期程或提前終止執行補助案者,應報
本署核准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