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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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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分署應於每月十日前,向本署提報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執行情形(如附件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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