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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第 2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產品安全資訊登錄:
一、自行申請註銷。
二、申報者設立登記文件經依法撤銷、廢止或註銷。
三、申報者之事業體經依法解散、歇業或撤回認許。
四、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發現有其他不合規定之重大情事。
前項註銷登錄者,其相關授權輸入放行通知書隨同喪失效力。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一、申報者自主填報宣告安全產品之資訊,得自行註銷其登錄。查核發現有不合規定
    之重大情事等,亦得註銷登錄。
二、宣告安全產品之資訊申報作業由申報者自主填報,其資訊及產品實體與安全標準
    之符合性亦由申報者負其責,故於取得資訊網站登錄後之查對工作甚為重要,爰
    明列申報者主動提出,或發現申報者資訊不符現況,或資料不合本辦法或相關法
    規規定等態樣,應予註銷產品登錄資格之要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