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問機構違反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予以警告,並令其限期改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四十八之規定,參考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視顧問機構違反規定之情節,將現行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移列,並明定予以警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