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勞動部定之。
勞工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十三。
本條明定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情形者,於經認定企業離職二年 內未再就業之失業勞工,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