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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 (民國 113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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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參訓學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地方政府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
        止原核定補助,且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不
        得參訓:
    (一)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補助。
    (二)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
          簽名。
    (三)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四)其他未符本計畫規定情事,並經地方政府認定情節重大。
        參訓學員有前項情形,地方政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已撥付之
        補助費用;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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