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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執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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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提報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
        際負責人出國時,應依據相關法令辦理,並蒐集相關證據。
        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命事業單位限期清償,應載
        明屆期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代表
        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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