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雇主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強制退休之 受僱者達一定比率及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為提升雇主僱用高齡者勞動力參與之意願,減緩勞動力參與率逐年遞減之衝擊,並鼓 勵雇主繼續僱用屆強制退休年齡之受僱者,爰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就雇主僱用符合勞動 基準法得強制退休之人達一定比率及期間得予補助,以增加雇主繼續僱用之誘因。